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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6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福州**器械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营**号,现住福州市马尾区**中路**号**城**座**室。因酒驾,于2013年6月2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处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4日晚上23时54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闽A520GP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从福州市鼓楼区学园路出发,行驶至福州市台江区五一路群众路口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27. 1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酒精含量呼气检测现场记录、提取笔录、驾驶证复印件、驾驶员交通违法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南方司鉴中心[2020]醇鉴字第6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鉴中心[2020]毒检字第2020050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柳南

检察官助理:陈  钦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55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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