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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37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11986********,满族,专科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市**镇**村**委,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2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冀C*****小型普通客车,沿秦皇岛市海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北环路交叉口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7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查核党员身份的复函;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书;4.其他资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娜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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