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诉刑诉〔2017〕46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8281966********,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务工人员,住本市工业园区**镇**苑**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S****轿车行驶至本市姑苏区**路**路口附近时,撞到路边消防栓发生单车事故。后被告人赵某某继续驾车行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3mg/100ml。经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元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娟
代理检察员:许蓉
2017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蔡县**乡****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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