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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Z28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75********,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现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村**号**楼;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吴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3年7月12日刑满释放;于2019年10月17日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次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7日21时00分许,赵某某酒后驾驶茂(临电)名C1****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在茂名市红旗中路火箭街被执勤民警查扣,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28mg/100mL,随后赵某某被民警带到茂名市中医院提取检验血液。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赵某某的送检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266.5 mg/100mL。经查,赵某某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的茂(临电)名C1****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为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以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振强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被取保候审,居住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村**号**楼(租住),联系电话1343238****;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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