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5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住太康县***乡***行政村**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29日16时30分,被告人赵某某在准驾资格不符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牌校车超员运送学生,行驶至西华县***乡**村**路口时,被西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经查,该校车核载人数17人,实载人数32人,超员15人。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及视频资料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从事较车业务,在准驾资格不符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牌校车超员运送学生严重超过额定乘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惧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卫敏
(院印)
2020年4月1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及视频资料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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