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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街道办事处**村**组。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6日1时25分,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R号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东路十字时,适逢民警在此执勤,发现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遂带至医院抽血化验。经鉴定,赵某某案发时血醇浓度为98.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个人信息;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访西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39215****);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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