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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091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退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栋**号。因犯贪污罪,于2007年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于2008年被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有期徒刑7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21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5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5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28日、2020年4月2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0时39分左右,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辽C5****号黑色马威利克牌小型越野客车,沿铁东区石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常青街46栋居民楼东侧路段时,因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铁东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将赵某某带到鞍山市中心医院进行血液采集并送检。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等;

2.​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箫

检察官助理:李喆铭

(院印)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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