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湘******灰色五菱牌面包车,沿宝庆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路**路交叉口时被交警查获。经血液检测,赵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4.63mg/100ml。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光盘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志登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890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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