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1〕3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邹平市**镇**村**号,住邹平市**路**宿舍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5日晚,被告人赵某某和亲戚成某某在邹平市**小区附近一火锅店吃饭喝酒。当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与**路路口时,被在此设卡执勤的交警人员查获,后被带至邹平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71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2020年10月19日,邹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人员电话传唤被告人赵某某到邹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赵某某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成某某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自首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换领

检察官助理:娄慧静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邹平市**路**局宿舍区**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