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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鄯检一部刑诉〔2020〕64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2219******,回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鄯善县********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鄯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鄯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16时43分,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新K6****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鄯善县东巴扎村委会以东100米处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热某某驾驶的无牌号银钢牌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人员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附近群众报警后,赵某某被处警民警当场抓获。鄯善县公安局认定,赵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41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物证照片;4.书证: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常口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鄯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宇锋

(院印)

2020年10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鄯善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2********。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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