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鄯检一部刑诉〔2020〕64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2219******,回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鄯善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鄯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鄯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16时43分,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新K6****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鄯善县东巴扎村委会以东100米处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热某某驾驶的无牌号银钢牌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人员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附近群众报警后,赵某某被处警民警当场抓获。鄯善县公安局认定,赵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41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物证照片;4.书证: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常口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鄯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宇锋
(院印)
2020年10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鄯善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2********。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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