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89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9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镇**村**组**号,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社区**排**号,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1日01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陕A59Q**号白色“吉利美日”牌小型汽车沿本市南二环路北侧停车场行驶进入南二路由东向西方向徐记海鲜酒店门前附近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06.9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词与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4、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可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卫胜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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