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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Z366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31991********,汉族,高中文化****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住淮北市相山区**小区****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皖******的蓝色翼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泉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南黎路泉山路路口时,在车内睡着,当日凌晨06时20分许被民警查获,后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10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学良

检察官助理:郑爱芳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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