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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19〕239号 

  被告人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凉州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00时2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沿凉州区姑藏路行驶至姑藏路北口向南100米路段时,与行人尚某某发生碰撞,致尚某某轻伤二级,车辆受损。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93mg/100ml。经事故认定: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二个月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杰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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