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51961********,汉族,初中文化,汉族,户籍地及居住地东阿县**镇**村**号,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中午,赵某某在东阿县**镇一面馆吃饭饮酒,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长安奔奔回**村,14时30分许,其驾车行驶至小冯村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0.5mg/100ml,经鉴定,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中华人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发破案经过等;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利
2020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东阿县**镇**村;
2.案卷2册,证(鉴定)人名单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