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7********,汉族,中专文化,住江苏省丰县**镇**组**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20时30分许,酒后驾驶苏CE****号小型轿车在江苏省丰县范大路梁寨街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静脉血中检见乙醇成份含量结果为203.9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薇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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