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79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7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沭县**镇**村人,个体经商,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2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鲁******号雅阁牌小型轿车,沿临沂市兰山区**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理明
检察官助理:董秀红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