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31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丹棱县,现住丹棱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在丹棱县**镇**村**组底某某家中吃晚饭时饮用了啤酒。之后驾驶川Z*****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仁杨路从丹棱县杨场镇方向往丹棱县仁美镇方向行驶。22时许,赵某某行驶至丹棱县杨场镇会灵村2组“何某某”家外路口时,与沿仁杨路左转弯进入黄庙村村道过程中的张某某驾驶的川Z*****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赵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张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交警在眉山市人民医院找到赵某某后,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遂抽取血样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1.8mg/100mL。经丹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归案后,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张某某车辆维修费人民币5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底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牟仕珍
检察官助理:罗雁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眉山市丹棱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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