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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71978********,汉族,文盲,务工,住江苏省丹阳市**镇**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丹阳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丹阳市界牌镇界牌河西路由南往北行驶,行至该道路界中桥北侧路段处时操作不当,连人带车摔倒在地,造成车辆受损、赵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侦破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志龙

检察官助理:宦琴仙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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