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4月10日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3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吉B2****号越野客车行驶至乌兰浩特市**小区**区**号楼前时,分别与停放在小区内的吉G6****号小型越野车、蒙FG****号轿车、蒙F5****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四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赵某某积极赔偿三名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后经鉴定,赵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2.48mg/100m l,属醉酒。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机动车详细信息、驾驶人详细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3.证人证言:梁某某的询问笔录;4. 被害人陈述:齐某某、李某某、陶某某的询问笔录;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赵某某的讯问笔录;6.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7. 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照片;8.视听资料:采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福全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1册(2卷)、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