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中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51954********,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镇**村**组**号,住乌拉特中旗**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拉特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7时40分,王某某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蒙LJD***号轻型普通货车,沿乌中旗C***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公里加**米处,与相对方向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的**牌电动三轮车会车时,两车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巴彦淖市金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人体血液乙醇含量为141mg/100ml。
经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乌拉特中旗大队经定,王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谅解书。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被告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书: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书、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乌拉特中旗交警大队现场勘查照片及笔录,王某某的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未取得机动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赵某某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乌日娜
2021年3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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