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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321973********,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村委会**,住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村委会**村**队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被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南环路电子厂宿舍路段与黄某某搭载邓某某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邓某某受伤以及上述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对赵某某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57.6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发生事故后,赵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黄某某、邓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且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爱国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在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旁。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值班律师资料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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