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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68********,白族,中共党员,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住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海东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2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武大线由南村往海东方向行驶武大线K2777+500米处时,其所驾车辆左前侧与道路西侧生态廊道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33.57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司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辨认笔录、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及供述和辩解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璐璐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887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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