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88********,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县,住开远市**市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我院于2020年8月18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7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的轻便二轮摩托车沿开远市灵泉路由东向西行驶,20时43分左右,行驶至开远市**路**酒店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的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36.16mg/100ml。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二个月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萍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开远市**市场**号家中,联系方式:1821362****;
2.随案移送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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