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彝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认罪认罚(速裁)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7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村**组**号,现住彝良县**镇**村街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9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彝良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彝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彝良县**镇**村街上赵某甲家与童某某等人喝酒后,驾驶童某某的云CF****金典牌三轮摩托车在**村街上逛耍时撞到徐某某家卷帘门上,徐某某报警后,**派出所交警中队民警到现场将赵某某带至彝良县**镇卫生院抽取血样,经昭通恒达司法鉴定所对赵某某的血样进行检测,其血样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3.10mg/100ml。2019年10月28日,彝良县公安局决定对赵某某取保候审三个月。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彝良县**镇**村街上自己家中饮酒后,又从**镇街上驾驶其所有的二轮摩托车往彝良县**镇**村行驶,至**镇**村**组安置点处的公路上时因黄某某拉其摩托车,二人发生争执,赵某某便将其摩托车停在公路中间,影响过往车辆正常通行,经人劝阻后赵某某仍不将其摩托车移开,后**派出所交警中队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将赵某某口头传唤至**派出所。经昭通恒达司法鉴定所对赵某某的血样进行检测,其血样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3.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等;2、证人童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坦白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彝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孝莲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彝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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