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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87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71980********,汉族,中专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街镇**村**号**号,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村**花园**栋**号商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4日20时21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云******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昆明市**路**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赵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31.68mg/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立案决定,户口证明,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4483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被告人赵某某现场及车辆辨认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梅梅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5948****。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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