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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7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路**号**单元**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绥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绥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20时46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云******号普通两轮摩托车从绥江县B区往C区方向行驶,行至龙行大道3公里100米绥江县**中门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07.3mg/100ml。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验结果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等;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委托书、理化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告知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敏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绥江县**路**号**单元**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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