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51990********,汉族,大专文化,克什克腾旗**场工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7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蒙D3****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克什克腾旗**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办公室门前路段时,与相向行驶白某某驾驶的蒙D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白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3.8mg/100ml。经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被告人赵某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基本情况、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单、归案情况说明、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照片、提取血样照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办案说明、诊断证明书、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勘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两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靓
检察官助理:宋岳锴
2020年7月24日
附: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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