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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05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滴滴出行网约车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3时许,赵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8F***号运营性小型轿车,沿兰营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川收费站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6.9mg/100ml。经鉴定,赵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5.23mg/100ml,属醉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及查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车辆在高速道路上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的事实;2、现场照片证明本案的发生地点及车辆被查获的情况;3、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及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被告人赵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及抽取血样的经过;4、鉴定意见证明被告人赵某某属醉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育智

                                 书记员:庄九年

                                 2020年9月3日

附:1.案卷壹册。

    2.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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