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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南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21979********,汉族,小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住乌海市海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蒙C*****号小型汽车沿海南区东风街路口至和谐小区东门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查获经过;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鹏

检察官助理:孙嘉潞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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