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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73********,蒙古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现住****居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8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日15时许,赵某某醉酒驾驶蒙G****学号教练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扎鲁特旗**镇**测速杆处时,被执勤民警抓获,随即在扎鲁特旗人民医院对赵某某进行血样抽取,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对赵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158.70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查获经过、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无犯罪前科纪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车辆信息;

2.证人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当事人抽血登记表、抽血照片;

5.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至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然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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