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日15时许,赵某某醉酒驾驶蒙G****学号教练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扎鲁特旗**镇**测速杆处时,被执勤民警抓获,随即在扎鲁特旗人民医院对赵某某进行血样抽取,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对赵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158.70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查获经过、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无犯罪前科纪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车辆信息;
2.证人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当事人抽血登记表、抽血照片;
5.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至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吕然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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