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643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8月20日21时许,酒后驾驶小型客车(车牌号冀B****6)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酒店门前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6.0mg/100ml,属醉酒驾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京玉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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