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镇**村,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地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20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河南村商业街乡厨食府东侧,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车牌号:豫A**6)倒车时,适有刘某某驾驶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冀R**2)经过,二人因行车问题发生纠纷,刘某某弟弟报警,赵某某在现场等待,后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茂叶
检察官助理 秦 翔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含光盘2张)、散材料4页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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