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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顺庆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1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8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号车从顺庆区**小区出发,行驶到顺庆区大西街时被路检交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值为108mg/100ml。经抽血送检,赵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2mg/100ml。本案立案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赵某某到案接受讯问。

2020年1月19日,在值班律师余晓霞在场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赵某某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办案说明、办案照片和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液乙醇检验报告、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血液中乙醇含量132mg/100ml、电话通知到案可认定为一般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1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沈军                                                                                       

2021年1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由顺庆区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电话:1878398****。

      2.案卷1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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