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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村委会****号,住广东省南雄市****村委会****号,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赵某某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西往东沿雄中路行驶,行驶至南雄市雄中路水南桥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导致赵某某受伤、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7月3日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对赵某某的血样作乙醇定量分析,检测出乙醇浓度为:89.72mg/100ml。2020年7月9日经南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辉林

                                               检察官助理 聂金红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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