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赵某某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西往东沿雄中路行驶,行驶至南雄市雄中路水南桥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导致赵某某受伤、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7月3日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对赵某某的血样作乙醇定量分析,检测出乙醇浓度为:89.72mg/100ml。2020年7月9日经南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辉林
检察官助理 聂金红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