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370683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镇派出所,原阿拉山口市**检查站**,住博乐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10 日因交通肇事罪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04月03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20年4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17时13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新O-*****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博乐市G21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911公里加15米路段时,因超速行驶且未按规定超车与相对方向行驶刘自民驾驶的新E-*****号轻型普通货车碰撞肇事,造成新O-*****号小型越野客车乘车人刘某某死亡、汪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博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某、汪某某无责任。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驾驶车辆时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 致
博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沙如丽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三日
附:移送公安卷2册、检察卷一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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