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97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31971********,汉族,群众,大专文化,安徽**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皖******的小型轿车,沿合肥市上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上海路跨淝河立交桥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6.7mg/100ml,后经当事人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再次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9.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血液酒精检测报告书。
4公安机关现场执法及抽血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13364****)。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贰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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