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61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82********,汉族,初中文化,**货运服务部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萧县**镇**村,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工业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粤******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合肥市瑶海区万达广场出发,沿文忠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忠路与大泽路交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赵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19.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驾驶证行驶证查询记录、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查获经过、现场呼气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等。
2.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3. 证人马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 司法鉴定意见。
5. 现场查获及抽血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庆
检察官助理:蔡苹苹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工业园**号,联系电话13155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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