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7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86********,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镇**村**组,现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吉C**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四平市铁西区**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加油站对面处时,与从**加油站处由东向西横过**大街的李某某驾驶的吉C**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赵某某受伤。经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归案经过、无前科劣迹证明、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机动车、驾驶员信息查询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2.证人胡某某、牛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洪涛
检察官助理:张 漪
(院印)
2020年1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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