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113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61986********,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苏州市吴中区**镇政府**局**,住苏州市工业园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苏州市吴中区**镇**村**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范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1月16日22时38分许,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8****的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甪直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凌港路口时,撞上前方停于路口等候信号灯放行的被害人范某某所驾牌号为苏B6****的小型轿车,致两车损坏。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2mg/100ml;苏E8****车损价值人民币5668元,苏B6****车损价值人民币3593元。
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0年12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身份信息、驾驶证等书证;
2.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路面监控、抓获及提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淑蓉
检察官助理:韩苏佳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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