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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呼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商城**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屯)。201912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0时20分左右,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黑A6****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由呼兰区**小区开往清真寺,行驶至公园路派出所道口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检测,赵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7.7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

2.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哈尔滨市公安医院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书涛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呼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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