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51977********, 汉族,初中文化,**厂厂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14时20分,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悬挂黑A****2号(经公安网信息查询,此车与原车不符)白色吉普车,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号门前,将由南向北过道的行人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男,8岁)撞倒致伤造成到了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后被交警太平大队执勤民警抓获。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赵某某的血液样本进行乙醇含量鉴定,其送检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84.8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8年10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和解协议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鉴定意见: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新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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