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渠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70********,汉族,小学文化,渠县**车行职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现住渠县**镇**城**栋**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0日被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19时,被告人赵某某及其家人在渠县狮子巷吃饭,期间赵某某喝了二两白酒和一瓶啤酒。21时赵某某驾驶川S8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渠县渠江镇狮子巷至渠江镇八一街方向行驶,途经八一街时被渠县公安局当场查获。民警对赵某某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其测试结果为249mg/100ml。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炜
检察官助理:冯城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68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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