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某某,女,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31966********,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珙县人,务农,住珙县******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珙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珙县巡场镇金沙村村道行驶至富观路省道150KM+200M处(小地名:金沙村3社回头线),与向某某驾驶的川Q*****小型汽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受损及赵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81.3mg/100mL。本次交通事故由向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勘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系坦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舒 德

检察官助理 邱 燕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