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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1〕Z2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3127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肄业,户籍地:四川省芦山县**街**路**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川TN****号小型轿车,在G5京昆高速名山收费站上站进入G5京昆高速公路,途经G4218雅叶高速雅康段,行驶至G4218 雅叶高速公路39公里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例行检查,现场对被告人赵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随即提取其血液样本封存后送检。

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鼎诚司鉴【2020】毒鉴雅字第02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送检(标记为“赵某某”)的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浓度为172.3mg/100ml。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玲薇

2021年2月2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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