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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大荔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晚,被告人赵某某和其朋友单某某等人在大荔县**镇一饭店吃饭喝酒,期间赵某某饮用啤酒四、五瓶。后赵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陕E****B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前往大荔县城,5月26日凌晨1时许,赵某某驾车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大楼十字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7.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单某某的证言;4.现场查获、抽血等笔录;5.血液乙醇含量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满

检察官助理:刘凯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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