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701115****,汉族,**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号住甘肃省天水市**********楼*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天水市**区****酒楼饮酒,约15时许,从该酒楼出来后驾驶自己的车牌为甘E********牌**色小型轿车从**路行驶天水市**区***区门口时,和该小区保安发生争执,后保安打110报警电话,**时**分左右,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对赵某某进行呼气式检测,检测后仪器显示酒精含量为236mg/100ml。遂后执勤民警将赵某某带至天水市四〇七医院抽取血样,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所送赵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277.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0报警受理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菊香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7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