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津检二分院二部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21977********,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人,无业,住河北省邯郸市**镇**村**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25日因本案被天津市公安局铁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伪造的牌照号为京Q****5的白色宝来牌小轿车沿天铁神黄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神黄路与二中西路交口处,被民警拦检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315.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江某某等人的证言;
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伪造号牌的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温德强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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