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222196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区**排**号,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牌照号为津*****9的二轮摩托车于2020年3月21日15时许,由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镇刘山庄村其家出发沿村水泥路行驶至刘山庄村南侧大堤。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9mg/100ml。
被告人赵某某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其具有上述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家祥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区**排**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6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取保候审手续各1份、补充材料1册
4.随案移送: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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