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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二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7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胡同**号住天津市北辰区**花园**超市内。2006年3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6年4月刑满释放;201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9月23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3月30日经减刑后刑满释放。2020年2月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21时32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过期临时牌照号为津T****3的灰色北京牌小型轿车,沿本市红桥区辰永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丁字沽一号路交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及被告人赵某某指点照片等物证。

2、被告人赵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临时行驶车号牌复印件、血液采集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记录采血过程的视频资料。

6、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使用过期临时牌照的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樱霖

检察官助理:赵楚天

2020年112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频光盘二张、补充材料一页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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