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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嫩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市**大街**胡同平房(户籍:黑龙江省龙江县******组)。2020年9月24日被嫩江市公安局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嫩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9时24分,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红色中国淮河牌三轮电动摩托车,沿嫩江市长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军民东路交叉路口时,与同方向前方等信号灯的董某某驾驶黑N****C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60.81mg/100ml。经嫩江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危险驾驶车辆拍照;

2.书证被告人赵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证言;

5.黑龙江省嫩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翠平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宣告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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