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公诉刑诉〔2019〕50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95********,汉族族,大专文化,系固原市**公司员工,户籍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镇**村**组**号,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小区**室。2019年2月1日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3550元;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7日1时3分许,被告人赵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宁DD****小型汽车沿固原市原州区“AT”酒吧停车场驶出后右转进入正祥饭店东侧道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提取被告人赵某某血样送检,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依据《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违法照片、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4.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曾因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被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强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9543****。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